(2017)皖011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创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本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本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005号原告:安徽创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花岗路交口书香雅苑26#B906室,注册号340123000124589(1-1)。法定代表人:贾东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维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成斌,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本园,女,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安徽创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本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创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创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安徽创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