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曹小英、许大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英,许大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曹小英,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许大火,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大火支付欠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执行费506元,共计人民币40,9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许大火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906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大火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大火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