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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续欣与梁景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续欣,梁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王续欣,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梁景武,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续欣与被执行人梁景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245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景武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