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和燕与刘仁登、张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燕,刘仁登,张海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1179号原告杨和燕,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刘仁登,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张海贤,女,1962年1月9日出生,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燕与被告刘仁登、张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和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定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