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5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和燕与刘仁登、张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燕,刘仁登,张海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1179号原告杨和燕,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刘仁登,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张海贤,女,1962年1月9日出生,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燕与被告刘仁登、张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和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定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