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邢志德与卢嘉喜、罗方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志德,罗方敏,卢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99号申请执行人邢志德,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河南省来疆务工人员,住。被执行人罗方敏,男,汉族,1968年2月7日生,第四师六十六团清水河社政办一连职工,住。被执行人卢嘉喜,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生,霍城县清水河镇开发区退休职工,住霍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兵04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方敏、卢嘉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方敏、卢嘉喜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罗方敏、卢嘉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方敏、卢嘉喜银行存款22985元,冻结期限为12月;扣划被执行人罗方敏、卢嘉喜银行存款22985元(贰万贰仟玖佰捌拾伍元正)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方敏、卢嘉喜所有的价值22985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亚兵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