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玉安与王玉刚、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安,王玉刚,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178号原告:李玉安,身份证号,男,1950年2月17日,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桥路**号*号楼***室。被告:王玉刚。被告:张坤。原告李玉安与被告王玉刚、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玉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以”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玉安。审判员 伊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