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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玉安与王玉刚、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安,王玉刚,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178号原告:李玉安,身份证号,男,1950年2月17日,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桥路**号*号楼***室。被告:王玉刚。被告:张坤。原告李玉安与被告王玉刚、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玉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以”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玉安。审判员  伊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