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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顺县顺发沙石经营场、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顺县顺发沙石经营场,程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罗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箭,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顺县顺发沙石经营场,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板桥镇河坝村*组。经营者:袁财,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坤,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程德林,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泰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顺县顺发沙石经营场(简称顺发沙石场)、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超,被上诉人顺发沙石场的经营者袁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坤,被上诉人程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莉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守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