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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1501谢宇与江苏永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宇,江苏永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谢宇,男,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永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4591-4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常熟泗洪工业园区金沙江路北侧玉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唐士辉,该公司董事长。谢宇与江苏永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宿中民终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永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谢宇工程款103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合计28140元,由江苏永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查,我院已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苏1324执5197号立案执行,本案件系重复立案,故对谢宇的执行申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谢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