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执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金岳清,金雪琴,金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265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小区34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32984122-7。法定代表人李梅顺。被执行人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3689-x。法定代表人金岳清。被执行人金岳清,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雪琴,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岳云,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温岭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金岳清、金雪琴、金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70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金岳清、金雪琴、金岳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972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7606.5元、申请执行费1219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台州建峰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横峰街道第二鞋业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金岳清所有的坐落于横峰镇西洋村的土地使用权,正在本院(2016)浙1081执6254号执行案件中处置,本案将参与财产处置款的分配。本院(2015)台温执民字第2196号执行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金岳清所有的坐落于横峰镇西洋村白墙里的土地使用权,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金岳清、金雪琴共有的西洋村的房产以及西洋村墙里的房产,正在本院(2015)台温执民字第2196号执行案件中处置,本案将参与财产处置款的分配。本院(2015)台温执民字第2635号执行案件已查封金岳云所有的坐落于横峰镇西洋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西洋村白墙里的土地使用权,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2015)台温执民字第2196号执行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岳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本院在(2015)台温执民字第2196号执行案件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金岳清在温岭全方投资公司的股权以及在江西鑫宏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在(2015)台温执民字第2697号执行案件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岳清在景德镇宏鑫置业的股权,本院在(2015)台温执民字第6254号执行案件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金雪琴在台州建峰鞋业的股权。鉴于股权需要公司财务资料并经专业机构评估才能确定是否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处置申请并预交评估拍卖等费用,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无需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交。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6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