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恒与倪美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恒,倪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董恒委托代理人董振祥被执行人倪美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董恒依据已发生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美婷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及诉讼费。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倪美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该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