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郝书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郝书生,白贵宾,张振峰,祁奎书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83号原告: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穆增科,系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系该中心政策法规科科长。被告:郝书生,男,汉族,住正定县。第三人:白贵宾,男,汉族,住正定县。第三人:张振峰,男,汉族,住正定县。第三人:祁奎书,女,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郝书生及第三人白贵宾、张振峰、祁奎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郝书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郝书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675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