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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羌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羌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羌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10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羌某某给付申请人杨某某赔偿款267826.25元(羌某某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在执行中扣减),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47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羌某某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296.25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羌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羌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羌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前向杨某某给付赔偿款80000元,其余款项170296.25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表示放弃。8月11日,被执行人羌某某已直接给付申请人杨某某赔偿款80000元,申请人杨某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羌某某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