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4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宿晓梅与刘育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晓梅,刘育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493号原告:宿晓梅,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刘育源,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省屏东县,原告宿晓梅与被告刘育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宿晓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宿晓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