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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史博与徐海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史博,徐海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270号原告:杨史博,男,彝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代理人:祁占荣,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凯,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涛,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杨史博与被告徐海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史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