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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银川兴庆区昊瑞捷建材行与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兴庆区昊瑞捷建材行,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7689号原告:银川兴庆区昊瑞捷建材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金茂建材城******号。经营者:王新,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恒诺家居建材城四层23-1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天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银川兴庆区昊瑞捷建材行与被告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兴庆区昊瑞捷建材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人工费12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PPG大师漆供货合作协议》,按照供货协议,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客户地址、数量和涂料产品种类送到被告需要装修的客户家中,由喷漆师傅完成喷漆工作,喷漆师傅人工费用由原告预支给工人,每月15日为结算日,双方核对无误后由被告全额结算所有货款及垫付的人工费。2016年12月被告应付3640元,2017年1月应付2580元,2017年3月应付6020元。后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尚欠原告材料费及人工费合计1224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下欠货款1224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法庭核实,原告提交的《PPG大师漆供货合作协议》及欠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PPG大师漆供货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供应PPG大师漆,并约定甲方在银川地区销售乙方产品时,以报价清单为准;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需求,确定型号与数量,按照甲方材料订货所确定内容提供产品;结算方式及方式:每月15日为结算日,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全额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材料,2017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银川市兴庆区昊瑞捷建材行材料款共计12240元(壹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被告在欠条上盖章予以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所欠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PPG大师漆供货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支付货款,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224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款1224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答辩、陈述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兴庆区昊瑞捷建材行货款12240元。案件受理费53元,由被告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梁晓培书 记 员 马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