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志森与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初96号原告陈志森,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朱绍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金雄、张国伟,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工作人员。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庄金山,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森诉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陈志森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婷人民陪审员 庄金盈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雅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