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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保427号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泉州大道。被申请人新余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开发区光伏路128号。本院在审理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余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的银行存款账号,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华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银行存款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桃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