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牛元女与文雪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元,文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元女,农民。被执行人文雪清,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文雪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牛元女转让翟天珍在忻州市忻府区星光采矿厂内部合伙经营权的补偿款及违约金995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75元,申请执行费12355元,但除被本院冻结20116.53元外,余款1014613.47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文雪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雪清在中国工商银行0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613.4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