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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四成申请执行丁武明丁武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四成,丁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丁四成,男,194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丁武明,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丁武明,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丁四成申请执行丁武明,丁武华赡养费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丁武明,丁武华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丁四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武明,丁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武明,丁武华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四成2013年8月2号至2016年12月31日前的赡养费、粮食补助费共8962元,执行费16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武明,丁武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