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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王少武,武汉鸿安防火涂料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武,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鸿安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3号威嘉白金领域1栋B单元03层B0310号。法定代表人:马鸿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法定代表人:王金法,职务不详。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王少武、武汉鸿安防火涂料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521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通州建总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是通州建总集团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是通州建总集团与王少武没有合同关系,其不是适格被告。本院认为,各方之间的争议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通州建总集团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因该问题不是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