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瑞红、刘小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彭瑞红,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小秋,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彭瑞红与被执行人刘小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案件受理费共计2994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款29945元,执行费350元无法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十日内可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代理审判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贵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