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欣欣与王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欣欣,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797号申请执行人:陈欣欣,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021),汉族,现住三亚市**市场。被执行人:王文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0),汉族,现住三亚市**区**村**号。申请执行人陈欣欣与被执行人王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城民一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文龙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欣欣返还租金48960元及押金1000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文龙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陈欣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8960元扣划至本院当事人执行款账户内。现申请执行人陈欣欣申请领取该款(已缴纳执行费784.4元),本院认为,应当将该案件执行款589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欣欣,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内的被执行人王文龙案款589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欣欣;二、本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沈相法审判员 谢亚琼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占兴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的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如:(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