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802号之一原告: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赐紫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德国,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勾宗珍,绵阳市盐亭县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84号(佳辉花园B栋1单元3层4号)。法定代表人:向荣。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凤熬,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4元,减半收取计10647元,由原告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仁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