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152号起诉人俞利,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款,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俞利的起诉状,称:2017年1月22日,起诉人与二被起诉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起诉人出借给被起诉人章文军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3%;若二被起诉人逾期归还,还应承担起诉人为收回借款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被起诉人查显和以其名下位于杭州市××小康居住区××单元××室的房屋为上述借款向起诉人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查显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起诉人转账100万元出借给被起诉人章文军。上述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拖欠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章文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52000元(暂计算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按月利率1.3%)及自2017年7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起诉人章文军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8500元;3.判令被起诉人查显和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起诉人俞利对被起诉人查显和位于杭州市××小康居住区××单元××室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俞利诉章文军、查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由主债务人章文军住所地或主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现有材料,主债务人章文军住所地和主合同履行地均非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应当不予立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俞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徐 青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应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