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西科隆建材有限公司诉北流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科隆建材有限公司,北流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871号原告广西科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仁东乡旺卢村35队。法定代表人孙正猛。委托代理人杜夕红,广西桂金剑(福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流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六靖镇石寨村大坪田。法定代表人黄绍彬。原告广西科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流市金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当事人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科隆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科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广西科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美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小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