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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清华与陈忠明、刘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30号原告陈清华,女,1981年2月4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陈忠明,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刘玉双,女,1987年9月3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陈清华与被告陈忠明、刘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陈清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元,原告至今没有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陈清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清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谢宝树人民陪审员  谷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丽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