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慎典与刘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慎典,刘光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670号原告:刘慎典,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文甫,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315827。被告:刘光应,男,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刘慎典与被告刘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刘慎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慎典以需重新整理、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慎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因原告刘慎典申请撤诉,由原告刘慎典负担。审判员 邓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