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佳申请执行红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佳,女,蒙古族,呼伦贝尔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红莲,女,蒙古族,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红莲的银行存款17155元,其中扣除执行费155元,将剩余17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