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泰雅投资有限公司,秦旭华,王瑾芬,秦千雅,涂开华,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地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三店西路口世纪欧美中心5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2004-7。负责人:苏德森。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2栋1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948839-2。法定代表人:秦光华。被执行人:江西省泰雅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小蓝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919476-3。法定代表人:虞省婆。被执行人:秦旭华,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王瑾芬,女,汉族,1971年8月21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秦千雅,女,汉族,2003年9月23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涂开华,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丽娜,女,汉族,1977年11月26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江西茂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贷款本金4850000元,利息1040007.75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如未归还则算至款付清日止;二、被执行人江西省泰雅投资有限公司、秦旭华、王瑾芬、秦千雅、涂开华、江丽娜对上述债务按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瑾芬、秦旭华、秦千雅名下所有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综合大楼302室房产,暂无法处置,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其他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