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铁环与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铁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201号再审申请人:刘铁环,男。再审申请人刘铁环因起诉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铁环申请再审称,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要求给付和赔偿住房公积金是“社会保障给付与赔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不予受理本案是错误的。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违反规定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转给万裕公司属于职务犯罪,应追究其责任。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06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本案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申请人一审诉请认为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违反了相关规定,将其住房公积金转给了万裕公司,致使其无法追回,要求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其住房公积金、利息及误工费。因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行政法规,依法行使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及监督等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对公积金的管理,原则上对公积金缴纳及返还与职工工作单位进行。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职工公积金的提取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原审认定申请人诉请内容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案中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返退至原缴纳单位,原审已向申请人告知了其救济途径,即其要求返还住房公积金之诉请,可向原缴纳和接受住房公积金单位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铁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江海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