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芳会与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芳会,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176号申请人:唐芳会,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颐和园小区北向J-R。法定代表人蔡焘洲,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唐芳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安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到期债权90万元。申请人唐芳会提供中国���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芳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唐芳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州颐和园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安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履约保证金)9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给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芳会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李颖萍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