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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清华与李雅江、黄俊红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清华,李雅江,黄俊红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505号原告唐清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0日,农村户口,住天全县。被告李雅江,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9日,城镇居民,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黄俊红,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2日,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唐清华诉李雅江、黄俊红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清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清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清华承担。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