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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国强、占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强,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国强,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占建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17)浙0127民初1617号调解书,于2017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2000元,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