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367号原告:苏某,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李某妻子),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沈广新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人民陪审员 卢义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