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小明、徐艾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田小明,徐艾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迎宾路振兴东街103号。负责人:王亚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艾香。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小明、徐艾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张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