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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恢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某甲。被执行人:付某乙。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付某甲与付某乙、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某乙、王某二人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收益、房地产、车辆或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