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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17号原告: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龙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付贵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1月6立案。原告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62元,由原告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宝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