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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坤乾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高,许坤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2刑初67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清高,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7日,小学文化,云南永胜县人,农民,家住永胜县。诉讼代理人黎智勇,云南立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坤乾,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17日,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家住永胜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清高以被告人许坤乾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清高以与被告人许坤乾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清高自愿撤回对被告人许坤乾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清高撤回对被告人许坤乾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长  邓明德审判员  罗永志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