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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蒲义平与张涛、西乡县荣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义平,张涛,西乡县荣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197号原告:蒲义平,男,生于1967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全,男,西乡县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涛,男,生于1969年2月23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告:西乡县荣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法定代表人:李尚红,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宋午年,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义平与被告张涛、西乡县荣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义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乡县荣鑫出房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义平撤回对西乡县荣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芝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