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平、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陈建伟,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平,男,1961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伟,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明,女,1961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2495号高平与陈建伟、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