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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兆凤与伍南妹、谭灼荣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凤,伍南妹,谭灼荣,佛山旗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577号原告:朱兆凤,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金超,广东广信君达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南妹,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谭灼荣,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佛山旗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法定代表人:何文杰。原告朱兆凤与被告伍南妹、谭灼荣、第三人佛山旗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兆凤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