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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素琼与田峻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素琼,田峻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572号申请执行人赵素琼,女,汉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田峻铭,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6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素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峻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是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6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伯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