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韩录林、刘书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韩录林,刘书翠,任成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7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安方,系该社职工。被告韩录林,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书翠,女,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任成林,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韩录林、刘书翠、任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