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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青岛东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青岛东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421号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529号。法定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东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丹山工业园玉云路西首北侧。法定代表人:庄栋,该公司经理。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