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8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瀚森建材有限公司、王文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瀚森建材有限公司,王文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3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河南省瀚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王文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瀚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瀚森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8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琳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