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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刑初6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回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交司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兴城和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逮捕。现在克什克腾旗看守所羁押。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以克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达尔罕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与前方由南向北行驶郝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郝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郝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脏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人马某、张某、毛某等人的证言,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的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臧瑞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