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52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524刑初20号公诉机关兴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土某,男,藏族,文盲,户籍地:2017年3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兴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兴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兴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土某帮助果洛州花石峡镇的朋友仁某出售一辆被盗的“北京牌路霸”白色皮卡车(车驾号BJ20341hmd4),经被害人发现及核实,确认被告人土某出售的“北京牌路霸”白色皮卡车系被害人被盗车辆。经兴海县价格认证中心第1000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北京牌路霸”白色皮卡车价值为85000元。2017年3月7日兴海县公安局根据被害人举报,在兴海县温泉乡姜路岭将被告人土某抓获,并扣押了土某准备出售的一辆北京牌路霸皮卡车和自己使用的棕色起亚智跑SUV。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接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盗车辆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值鉴定意见、被害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损失说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土某明知销售车辆是犯罪所得,仍然代为销售,涉案车辆价格达85000元,被告人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本县牧民华某向兴海县公安局举报称其打算购买一车辆,经比对车架号,发现该车系其朋友被盗车辆。后公安机关在兴海县温泉乡姜路岭将被告人土某抓获,并扣押了土保准备出售的一辆北京牌路霸皮卡车和自己使用的一辆棕色起亚智跑SUV车辆。经侦查,查明被告人土某系帮助其朋友仁青出售一辆被盗的“北京牌路霸”白色皮卡车(车驾号BJ20341hmd4),经被害人核实,确认被告人土某出售的“北京牌路霸”白色皮卡车系被害人被盗车辆。经兴海县价格认证中心第1000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北京牌路霸”白色皮卡车价值为8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驾驶的棕色起亚智跑SUV车辆(车架号:)系被盗车辆,与“北京牌路霸”白色皮卡车(车驾号BJ20341hmd4),均已发还受害人。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明知白色皮卡车系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土保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惩罚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宏审 判 员  崔晓晖人民陪审员  闹 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红附本案适用的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1997.03.14时效性已被修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