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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文旬华与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旬华,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304号原告:文旬华,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4-1#三层3319号,注册号340111600211611。经营者:张鸿明,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文旬华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升友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