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文旬华与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旬华,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304号原告:文旬华,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4-1#三层3319号,注册号340111600211611。经营者:张鸿明,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文旬华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升友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