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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767775135Y。法定代表人:李文焕,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南港西三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570473539。法定代表人:张象芬,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818号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东营港港西二路西、港西三路东、港城路南、港南二路北,产权证号:东国用(2012)第02-004398号、产权证号:东国用(2012)第02-004397号土地使用权贰宗;东营港港城路南、港西三路东产权证号:东国用(2014)第02-005151号、产权证号:东国用(2014)第02-005150号土地使用权贰宗;东营港港西三路东、港南二路北产权证号:东国用(2013)第02-000250号、东国用(2013)第02-000249号土地使用权贰宗。查封期限三年,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