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特力冷冻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特力冷冻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40号申请人: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9748862P。法定代表人:韦莉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特力冷冻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006090W。法定代表人:张云川,执行董事。申请人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特力冷冻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足额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逾期不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钦木 关注公众号“”